(2017)晋08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运城市绿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相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绿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相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绿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被执行人:张相儒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绿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相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82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控中心查询:金融、工商、车管、证券等线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此外再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或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或其他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姚金狮审 判 员 : 陈 博人民陪审员 : 常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吕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