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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张秀清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清,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1254号原告:张秀清,女,194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被告:丁伟,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清与被告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秀清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2,050.00元,由原告张秀清负担。审判员 张 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雪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