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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美清、陈秀娟等与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美清,陈秀娟,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351号原告:曾美清,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秀娟,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洪,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6号10层B08单元。法定代表人:钟江波。原告曾美清、陈秀娟与被告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曾美清、陈秀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曾美清、陈秀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美清、陈秀娟撤诉。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计436.5元,由曾美清、陈秀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慧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罗迪青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