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场信用社、陶胡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场信用社,陶胡椒,焦阳海,王志,邓吉斌,范志,杨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772号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场信用社,住所地:水城县龙场乡龙场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750174018E法定代表人黄波,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陶胡椒,女,1958年4月12日生,苗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被执行人焦阳海,男,1955年12月28日生,苗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被执行人王志,男,1973年6月2日生,白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政府干部,住水城县,被执行人邓吉斌,男,1981年1月4日生,苗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政府职工,住水城县,被执行人范志,男,1977年12月22日生,白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政府职工,住钟山区,被执行人杨松,男,1980年12月19日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居民,住水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陶胡椒、焦阳海、王志、邓吉斌、范志、杨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陶胡椒、焦阳海、王志、邓吉斌、范志、杨松于2017年7月1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场信用社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1执77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陶胡椒、焦阳海、王志、邓吉斌、范志、杨松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场信用社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