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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玉华、陈卫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华,陈卫飞,梁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271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华,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陈卫飞,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梁亚萍,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张玉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45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卫飞、梁亚萍在(2017)浙0481执271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卫飞、梁亚萍存款人民41500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38元,执行申请费52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