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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海之诺广告有限公司与徐美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海之诺广告有限公司,徐美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611号原告驻马店市海之诺广告有限公司,住址:平舆县新舆大道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潘可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徐美芳,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海之诺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美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海之诺广告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海之诺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海之诺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为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