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伟、杨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伟,杨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1689号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谷阳路317号。法定代表人:朱克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伟,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杨萍,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镇农商行)与被告陈伟、杨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镇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被告陈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固镇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伟、杨萍偿还贷款本金2万元,至2017年5月5日的利息及罚息13324元,共计33324元;2、判令陈伟、杨萍偿还2017年5月6日至实际归还贷款之日的利息和违约加收50%的罚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陈伟向我行贷款2万元,月利率9.05‰,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2013年12月23日到期。后陈伟仅偿还利息2500元。杨萍是陈伟的配偶,贷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伟辩称:固镇农商行陈述的情况属实,但是我已偿还利息8500元,且我也不会计算利息,就是感觉他们主张的利息挺高的。我现在也无还款能力。杨萍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3日,陈伟和固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南分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万元,期限为2012年12月23日到2013年12月23日,月利率9.05‰,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固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南分社于当天向陈伟的账户发放贷款2万元,陈伟至今支付2500元利息。陈伟和杨萍是夫妻,前述贷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4年5月23日,经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皖银监复﹝2014﹞103号文件批复:同意固镇农商行开业,该行开业同时,固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上级监管部门的批准,固镇农商行继受了固镇县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其有资格作为本案原告主张权利。其次,陈伟所欠贷款已到期,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依据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前述贷款至2017年5月5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为13324元,但应当扣除陈伟已支付的利息2500元。最后,贷款发生在陈伟和杨萍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杨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伟、杨萍共同偿还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万元,从借款之日至2017年5月5日的利息10824元,合计308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伟、杨萍继续支付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利息按月利率9.05‰上浮50%计算;三、驳回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元,被告陈伟、杨萍负担2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