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0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欧阳萍刘小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欧阳萍,刘小林,重庆市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2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东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908786111T。负责人:余文焱,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劲松,该行员工。被告:欧阳萍,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告:刘小林,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被告:重庆市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水天坪工业园。法定代理人:陈可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被告欧阳萍、刘小林、重庆市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范树林代理审判员  占建平人民陪审员  秦大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