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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董章圣、朱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章圣,朱玉兰,张萍,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27号申请执行人:董章圣,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朱玉兰,女,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张萍,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刘峰,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董章圣、朱玉兰与张萍、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5480元,已执行1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人张萍、刘峰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章圣、朱玉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萍、刘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隆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