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申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艳凤合同诈骗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86号张艳凤:你因合同诈骗一案,对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吉刑经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你申诉提出依法注册与本案有关公司,是为建设松原港提供配套服务,并非为了骗取建设项目;作为与宁江区政府合作的开发商,具有履行合作协议的能力,招商融资失败是市场风险及宁江区政府的违约造成的,并非犯罪行为;申诉人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也未采取欺骗手段,原判认定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有投资不是认定合同诈骗的要件,且司法鉴定依据是阿科普公司不全的账簿,遗漏了公司投入的修路款480万、赵某与申诉人合作投入建筑材料款650万、杨某保证金100万、廖某的600万以及申诉人账户存款305万,鉴定认为申诉人没有投资不客观等申诉理由。对于你的上述申诉意见,本院在二审审理阶段已经做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详细的评述意见,本院审查意见与二审审理意见一致,理由不再赘述。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