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滑小进、李学峰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滑小进,李学峰,武兰菊,李丽娜,刘爱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8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滑小进,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静,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东,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学峰,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兰菊,女,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丽娜,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爱平,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再审申请人滑小进因与被申请人李学峰、武兰菊、李丽娜、刘爱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6782号民事判���,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滑小进申请再审称,石家庄快乐作文培训学校成立于2006年,股东包括李学峰、武兰菊在内有24人,主要业务为招收学员聘请老师对学生进行培训,有自己独立的账目。而“发展部”是2008年3月28日已经实际承包快乐作文的李学峰、武兰菊吸纳了申请人、李丽娜、刘爱平和徐亮共同出资5万元入股成立的,是石家庄快乐作文培训学校的内设机构。滑小进、李丽娜、刘爱平、徐亮各出资1500元占3%的股份,其主要业务为对外加盟并收取加盟费,账目是独立的。且2008、2009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徐亮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了四次利益分配,之后李学峰、武兰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后续的利益分成。二审判决将民办教育机构的出资人与内设机构的混为一谈,将出资人的回报与承包人的利润混为一谈,错误的引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合伙纠纷而不是合作办学纠纷,本案的事实主要集中在申请人是否进行了出资,是否出资在发展部,四次分红情况是否属实等,且申请人主张的是2010-2013年度“发展部”的利润分配,一审只支持了2012年的利润请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上诉,李学峰、武兰菊的上诉状仍然对是否出资、是否分红等核心问题进行抗辩,但二审法院却错误的引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实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滑小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