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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怀远县河溜镇贡集村民委员会与怀远县明珠林业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河溜镇贡集村民委员会,怀远县明珠林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095号原告:怀远县河溜镇贡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河溜镇贡集村。负责人:孙为林,系该村书记,主持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楼,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远县明珠林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常坟镇镇北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0321583011907J。负责人:王明珠,系合作社理事长。原告怀远县河溜镇贡集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怀远县明珠林业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怀远县河溜镇贡集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河溜镇贡集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2元,减半收取25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