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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冬与杨远志邓小兵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冬,邓小兵,杨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1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吴冬,男,苗族,1986年11月7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邓小兵,男,1975年1月9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杨远志,男,1973年8月29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银行、车辆、房屋、工商等查询方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通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邓小兵到庭,到庭后由于被执行人邓小兵不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决定。此外经与申请人核实,另一被执行人杨远志外出务工不在家。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小兵及其妻子卓祖芳的银行账户中有存款2800元,本院依法将该款予以扣划,并于2017年7月21日将该款支付给申请人。此外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因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41执2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康审判员 陈 臣审判员 严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远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