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民终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建忠、任秀珍、陈雪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忠,任秀珍,陈雪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民终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道街37号。法定代表人:董令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锋,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忠,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秀珍,女,193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兴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雪,女,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三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建忠、任秀珍、陈雪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龙江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定上诉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但上诉人无任何正当理由没有在法院限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德厚代理审判员 周长铸代理审判员 高红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