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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1773司娟与杨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淑娟,司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淑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娟。上诉人杨淑娟因与被上诉人司娟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5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经催交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淑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加宽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陈志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阳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