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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174号原告:任某,女,1991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王某,男,1981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于2017年6月1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任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退返。审判员  李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国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