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174号原告:任某,女,1991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王某,男,1981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于2017年6月1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任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退返。审判员 李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国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