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与台山市富荣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台山市富荣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镇上朗路386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台山市富荣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四九镇新竹路1号E2。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台山市富荣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根据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04行审334号行政裁定书以及台山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台环罚[2015]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应缴交罚款1.5万元及加处罚款1.5万元,合共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停止生产及缴纳罚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事实上已无生产,但仍欠罚款30000元至今未履行。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