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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高清温与东营金泰轮胎胶囊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清温,东营金泰轮胎胶囊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811号原告:高清温,男,1958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东营金泰轮胎胶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营大王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7838274G。法定代表人:高义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清温诉被告东营金泰轮胎胶囊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清温于2017年0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东营金泰轮胎胶囊有限公司存款16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营金泰轮胎胶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元;冻结期限1年,自2017年07月28日起至2018年07月27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解冻、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