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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巩志臣、乔成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志臣,乔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巩志臣,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乔成波,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82民初104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