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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7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高德花花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高德花花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民初17624号原告:广州市高德花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1801之自编18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18285936。法定代表人:吴健梅。委托代理人:胡新范,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路663号2-A09铺。法定代表人:陈栋。原告广州市高德花花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高德花花公司)诉被告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下简称室倍思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德花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新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室倍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德花花公司诉称:2014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广州市天河区奥体南路12号高德汇美居新生活中区2098/2108号商铺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物建筑面积381.67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每月租金为19083.50元,租金按月结算,在每月的第五日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付给原告。2015年底,被告向原告提出申请提前解除合同,经协商原告同意于2015年12月31日解除合同,但被告必须清缴该日之前的所有费用。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的租金,根据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约定,若承租人逾期交纳租金则从迟交之日起每日按欠缴额的千分之五计算迟延违约金,逾期达30日的,原告有权没收保证金,由于被告欠费导致原告通过诉讼追索欠费的,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原告认为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遵守并履行至合同结束,被告欠缴租金行为损害了原告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租金76334元(按每月19083.50元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租金的违约金(以被告各月拖欠的租金为本金,自当月6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标准计算,以不超过当月拖欠的租金本金为限);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室倍思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高德花花公司(出租人/甲方)与室倍思公司(承租人/乙方)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未记载签署时间,高德花花公司称双方实际于2014年5月1日签署,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天河区奥体南路12号高德汇美居新生活中区2098、2108房号的房产(以下简称案涉商铺)出租给乙方作商铺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381.67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14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为19083.50元;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的第五日前按现金或转账方式缴付给甲方;乙方向甲方交纳57250.50元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等。高德花花公司(出租人/甲方)与室倍思公司(承租人/乙方)就案涉商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如《补充协议》与《租赁合同》有不同规定,则以《补充协议》为准;乙方须按时向甲方缴付租金等费用,乙方迟延缴付,除应支付租金及应缴费用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迟延违约金,迟延违约金从迟交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所欠缴金额的5‰计算;乙方逾期五日缴付租金等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立即缴付,乙方逾期缴付达二十日,甲方有权要求其所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停止向该物业供应电、水、中央空调、电话及商场或大厦其他设施,乙方逾期缴付达三十日(无论是否已获甲方的正式通知),视为乙方严重违约,除收取应收租金等费用及迟延违约金外,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条件收回该物业,没收乙方保证金,乙方须按约定清空并返还该物业及支付该物业空置期间的租金作为违约补偿,直到甲方将该物业重新出租或者租赁期届满;乙方应付违约金、补偿金应在确定责任后十日内付清,乙方拒不支付的,经书面通知后,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乙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十天内补足保证金,否则比照本条第1项支付迟延违约金;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时,同意甲方采取措施控制乙方铺位货物的进出,经甲方发出律师函催缴欠费后,乙方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时,乙方授权甲方对其铺内物品予以变卖或作价销售处理,变卖或作价销售所得价款抵作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等,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乙方单方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保证金,将该物业重新出租,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该物业空置期间的租金作为违约补偿,直到甲方将该物业重新出租或者租赁期届满;任何通知、请求、要求等,应采用书面形式,前述通知等文件通过邮寄、快递送至双方约定地址时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由于乙方欠费导致甲方通过发送律师函或诉讼途径追索欠费的,由乙方承担甲方委托律师等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律师函费用(每封50元)、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工商查询费、邮寄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自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租金按19083.50元/月收取,合同期间,租金保证金按57250.50元收取;如果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缴交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及提前解除合同等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取消上述优惠,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租赁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的标准交纳及补足免租期、优惠期的租金和保证金差额等。其后,高德花花公司(出租人/甲方)与室倍思公司(乙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下简称《终止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提前终止案涉商铺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乙方需要承担上述商铺至2015年12月31日的所有应缴费用(包括租金);在乙方完全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原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终止,否则甲方有权按原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向乙方追偿;本协议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应将原合同正本及铺位保证金发票原件退还甲方等。高德花花公司主张室倍思公司欠缴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租金76334元(每月19083.50元),其向室倍思公司发出函件,敦促室倍思公司缴纳案涉商铺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此提交了《催缴费用函》3份、《最后一次催缴费用函》1份予以证明。高德花花公司主张本案支出律师费10000元,对此其提交与案外人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下简称德法理律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委托合同》约定高德花花公司委托德法理律所代理其与广州达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室倍思公司、朱永华租赁合同纠纷案,广州达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案律师代理费为20000元、室倍思公司案的律师代理费为10000元、朱永华案律师代理费为10000元。律师费发票显示由德法理律所于2016年10月17日向高德花花公司开具,金额为40000元。本院认为:高德花花公司与室倍思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室倍思公司作为案涉商铺的承租人,有义务缴纳相关租金;本案中,高德花花公司要求室倍思公司支付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租金76334元,室倍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室倍思公司应向高德花花公司支付上述租金。室倍思公司逾期支付上述租金,构成违约应依约支付相应违约金,高德花花公司要求以当月欠付的租金19083.50元为本金,按每日5‰的标准计算,分别从当月6日起计至室倍思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每期违约金以本金为限。关于高德花花公司主张的律师费10000元,因合同已明确约定“乙方欠费导致甲方通过诉讼途径追索欠费的,由乙方承担甲方委托律师等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且高德花花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律师费用证明,故高德花花公司上述项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室倍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高德花花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租金合计76334元;二、被告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高德花花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付上述租金的违约金(以各月欠付的租金19083.50元为本金,按每日5‰的标准计算,分别自当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本金为限);三、被告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高德花花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50元,由被告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植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人民陪审员  许蔚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蒲肖明判决书已于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