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与刘小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刘小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2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住所地吉水县城龙华中大道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862112778R。负责人周建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征真,该行职工,特别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周雄,该行职工,特别委托代理。被告刘小军,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吉安市青原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与被告刘小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宋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美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