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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谭清平、王先春等与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武僧文武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清平,王先春,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武僧文武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047号原告:谭清平,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王先春,女,汉族,1974年2月23日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洲,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武僧文武学校,住址:少林大道东段170号。法定代表人:释永帝,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峰,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清平、王先春与被告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武僧文武(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少林文武学校)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清平、王先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洲、刘轩、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清平、王先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少林文武学校支付谭清平、王先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6553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少林文武学校承担。事实与理由:谭清平、王先春之子谭坤铭,2009年2月2日进入少林文武学校学习,2010年9月被学校指派到开封市青天演艺公司从事临时演员工作,2011年4月谭坤铭在开封失踪。2016年5月20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谭坤铭死亡,由于少林文武学校不负责任导致谭坤铭死亡。为维护谭清平、王先春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少林文武学校辩称,谭清平、王先春之子谭坤铭曾在我校上学,但在2010年8月份跟随马东峰到开封市青天演艺公司上班,月工资1500元左右,其与开封市青天演艺公司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与少林文武学校已不存在任何关系。2011年4月谭坤铭跟随马东峰在酒吧喝酒期间与他人发生打架后失踪,当时其年龄已超过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后果应由本人和打架的当事人承担,该事件与少林文武学校没有任何关系,少林文武学校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请求判令驳回谭清平、王先春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谭清平、王先春提供第二组、第三组证据材料真实、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虽然双方对该二组证据材料所要证实的内容各执一词,但不影响该二组证据的证据效力,因此对该二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2、谭清平、王先春提供的第四组证据材料,即巫溪县公安局峰灵派出所和巫溪县蒲莲镇莲花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巫溪县莲花乡人民政府和巫溪县蒲莲镇莲花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谭坤铭又名谭明双,其因公安机关上户口时出现错误,导致谭坤铭的实际出生时间(农历1993年1月23日)与户口本登记的出生时间(1987年4月12日)不一致。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是由相关基层组织共同出具,结合谭清平、王先春的年龄及结婚时间,谭坤铭的实际出生时间应为农历1993年1月23日,因此,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3、谭清平、王先春提供的第五、第六组证据,因证人旷某、张某未到庭作证,因此对该二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4、谭清平、王先春提供为寻找其子谭坤铭的交通费支出,对于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调取了开封市公安局调查的与本案相关的材料,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谭坤铭(又名谭明双),农历1993年1月23日(公历1993年2月14日)出生,2009年8月进入少林文武学校学习,2010年9月被开封市青天演艺公司招聘为临时演员。2011年4月10日晚,谭坤铭和朋友在开封市××××区新都汇爱派酒吧内与他人发生纠纷,双方进行互殴,此后谭坤铭失踪。2016年5月20日,根据谭清平、王先春的申请,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巫法民特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谭坤铭被宣告死亡。谭清平、王先春认为,谭坤铭被宣告死亡,少林文武学校存在过错,要求少林文武学校赔偿,双方发生纠纷。本院认为,谭坤铭与他人发生冲突时已满18周岁,在开封市青天演艺公司演艺公司做临时演员,有自己的劳动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谭坤铭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完全应当预见,也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少林文武学校作为谭坤铭之前的受教育机构,失踪事件与其没有关系,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谭清平、王先春认为,谭坤铭到开封市青天演艺公司演艺公司做临时演员系受少林文武学校的指派,要求少林文武学校赔偿因谭明双被宣告死亡而造成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清平、王先春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777元,由原告谭清平、王先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韩绍锋审 判 员  张林华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晓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