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74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0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步行至本区朱泾镇某某弄弄堂内,为发泄情绪,持钥匙划损停放于该处的被害人徐1的牌号为沪C1XX**雪佛兰科鲁兹轿车的右侧前后车门和右侧前后叶子板(物损价值人民币1,600元)、被害人张某1的牌号为沪CKXX**奇瑞风云2轿车的右侧前后车门和右侧后叶子板(物损价值人民币1,050元)、被害人张某2的牌号为浙F2XX**别克君越轿车的左侧前后车门和左侧后叶子板(物损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徐2的牌号为沪C0XX**大众朗逸轿车的左侧前后车门和左侧前后叶子板(物损价值人民币1,600元)、被害人倪某某的牌号为沪C6XX**斯柯达明锐轿车的左侧前后车门和左侧前后叶子板(物损价值人民币1,600元)、被害人叶某某的牌号为沪C7XX**比亚迪L3轿车的右侧前后车门和右侧后叶子板(物损价值人民币1,050元)、被害人奚某某的牌号为沪C2XX**长安CS35轿车的右侧后车门(物损价值人民币400元)、被害人赵某某的牌号为沪C9XX**大众帕萨特轿车的右侧前后车门和右侧后叶子板(物损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曹某1的牌号为沪C5XX**大众POLO轿车的左侧前后车门和左侧前后叶子板(物损价值人民币1,400元)、被害人张某3的牌号为沪A3XX**别克君威轿车的右侧后门和右侧叶子板(未鉴定)。后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区朱泾镇塘园路XXX弄XXX号楼附近时,再次持钥匙划损停放于该处的被害人章某某的牌号为浙A8XX**奥迪A6L轿车的左侧前后车门和左侧前后叶子板(物损价值人民币2,400元)。案发当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暂住地被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1、张某1、张某2、徐2、倪某某、叶某某、奚某某、赵某某、曹某1、张某3、章某某的陈述,证人曹某2的证言,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视听资料说明书、视频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侦破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相关收条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意损毁财物,造成物损价值共计人民币14,1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钥匙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纪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亓淑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