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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西宁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永林、郭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郭永林,郭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西宁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910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法定代表人:徐正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永林,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0年1月3日出生,住西宁市。被执行人:郭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西宁市。西宁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永林、郭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宁民二初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郭永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西宁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支付利息损失218400元(截止2014年7月22日);二、西宁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郭永林所有的抵押物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南小街55号国际村7号楼1单元161室的房屋(权属证书编号为:宁房权证东(私)字第XX**号)在7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对于上述抵押房屋不能清偿的部分,西宁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郭俊所有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香格里拉8号沁园17号楼1单元122室的房屋(权属证书编号为:宁房权证城西区字第XX**号)在6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郭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7924元由郭永林、郭俊负担。判决生效后,因郭永林、郭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郭永林、郭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公告送达了法律文书,对二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已委托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由于评估、拍卖周期较长,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故本院作出(2015)宁执字第20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西宁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永林、郭俊银行存款1686442.50元(包含执行费17941元及自2015年12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2017年7月28日的逾期利息132177.50元),若冻结、划拨数额不足此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赵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佳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