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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程炳来、李欣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炳来,李欣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663号申请人:程炳来,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荫菁,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欣潔,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申请人程炳来与被申请人李欣潔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程炳来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欣潔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的房屋,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欣潔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