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余志良、林丽仙等与厦门市华论财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良,林丽仙,厦门市华论财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707号原告:余志良,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林丽仙,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良,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系原告林丽仙的丈夫。被告:厦门市华论财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春江里27号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5812877074。法定代表人李辉煌。原告余志良、林丽仙与被告厦门市华论财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余志良、林丽仙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华论财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志良、林丽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志良、林丽仙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华论财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元,由原告余志良、林丽仙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吴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苏玉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