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特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皮传行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皮传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781号申请人:重庆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段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皮传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动轴公司)与被申请人皮传行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传动轴公司称,请求撤销渝沙劳人仲案字[2017]第192-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事实及理由:1.传动轴公司已统一安排员工在2015年休年休假10天,在2016年休年休假12天,仲裁裁决传动轴公司支付皮传行未休年休假工资证据不足。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皮传行与传动轴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发生劳动争议,至皮传行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期限,故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皮传行称,1.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传动轴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2.传动轴公司未安排皮传行休年休假,应支付皮传行未休年休假工资。3.2017年2月28日,皮传行向传动轴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皮传行与传动轴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点应为2017年2月28日,从此时起计算至其申请仲裁时即2017年3月16日,并未超过仲裁时效。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6年12月10日皮传行向传动轴公司发出函告属实,该函告是针对传动轴公司要求皮传行变更工作地点,皮传行不同意而发出的函告,该函告发出后,皮传行仍然在传动轴公司原工作地点上班,且传动轴公司仍为皮传行安排工作,故该发函时间不能作为本案劳动争议的起算时间点。即便以该时间点起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皮传行的仲裁申请仍未超过仲裁时效。经审查查明:皮传行于2011年2月15日入职传动轴公司从事压装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合同第四条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皮传行于2017年3月1日单方解除与传动轴公司间的劳动合同。皮传行工资收入情况为:2016年1月3503元、2016年2月2135元、2016年3月5281元、2016年4月4953元、2016年5月4579元、2016年6月3493元、2016年7月3812元、2016年8月2625元、2016年9月3711元、2016年10月4703元、2016年11月5281元。2017年5月1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沙劳人仲案字[2017]第192-1号裁决:由传动轴公司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皮传行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473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传动轴公司陈述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皮传行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便从传动轴公司主张的2016年12月10日皮传行向传动轴公司发出函告的时间点起算,至皮传行申请仲裁时即2017年3月16日,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对于仲裁裁决是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传动轴公司在本院审查时,除举示了仲裁阶段已经举示的证据和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外,并未提供其他新的证据。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根据传动轴公司在仲裁阶段举示的证据,就该公司是否应当向皮传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进行了充分阐述,理由恰当,并无不妥,现传动轴公司仅是重复仲裁阶段的抗辩理由,并未提出新的证据和意见,故传动轴公司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赵文建审判员 陈娅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