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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洁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刑初47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洁(绰号“王哲考”),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2004年4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8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7]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28日期间,被告人王洁在台州市黄岩区利用手机网络建立微信红包赌博场头,招揽多人参与“牛牛”赌博,该场头开设两个多月,被告人王洁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3000余元。另查明,2017年3月7日,被告人王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王某、任奕辰、陈某1、屠某、陈某2、童某、牟磊森、黄米章、李某1、孙某、李欠刚、朱某、金某、徐某、黄某1、黄某2、李某2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光盘制作说明、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洁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自首意见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洁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招引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活动,从中非法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洁在前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另有其他犯罪前科,依法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洁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王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马可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於梦昕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