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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行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洪星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星,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苏玉珍,陈红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1行初189号原告陈洪星,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宝虎,分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祥晓,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法制处民警。第三人苏玉珍,女,194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第三人陈红侠,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陈洪星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陈洪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洪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唐杉杉人民陪审员  魏振山人民陪审员  褚海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福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