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建辉与唐寅、郑颜平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辉,唐寅,郑颜平,李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012号申请人赵建辉,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被执行人唐寅,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被执行人郑颜平,女,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被执行人李铁红,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赵建辉与唐寅、郑颜平、李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34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佘文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