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2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欧雪冬与泸州市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雪冬,泸州市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欧雪冬,男,生于1969年12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泸州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冯大富,董事长。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款。本案应执行标的为60260元,未执行6026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