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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永祥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永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536号罪犯杨永祥,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原住苏州。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园刑初字第0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永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与同案其它被告人共同退出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1398.98元,刑期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8月5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0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苏02刑更6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至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杨永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永祥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杨永祥原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对杨永祥可适用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永祥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杨永祥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杨永祥已履行罚金10000元、退赃退赔1398.98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罚没款专用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永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永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林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