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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学武与朱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武,朱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8民初420号原告:陈学武,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朱小萍,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陈学武与被告朱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学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小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学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朱小萍归还陈学武借款本金5000元;2、朱小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11月20日,朱小萍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陈学武借款5000元,并写了一张借据给陈学武。因陈学武急需用钱,多次向朱小萍催讨无果,朱小萍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归还。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朱小萍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1月20日,朱小萍以做生意为由,向陈学武借款5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借款当日。朱小萍向陈学武出具借条一份。陈学武多次向朱小萍催讨欠款,朱小萍均未还款。上述事实有陈学武提供的欠条一张,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朱小萍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陈学武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朱小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朱小萍向陈学武借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朱小萍应归还欠款。陈学武要求朱小萍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朱小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朱小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陈学武借款本金5000元。如果朱小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朱小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秀琴人民陪审员  张宗华人民陪审员  邓智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春琴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