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付生、施占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付生,施占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74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付生,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人许付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3月20日被传唤),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施占斗,男,1992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人施占斗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3月20日被传唤),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付生、施占斗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何昌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付生、施占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施占斗、许付生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万宝财富广场”平安银行门口处,采取推车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尤某价值人民币8718元的组装电动车1辆等。归案后,被告人许付生、施占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被盗物品,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许付生、施占斗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付生、施占斗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许付生、施占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许付生、施占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施占斗、许付生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万宝财富广场”平安银行门口处,采取推车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尤某价值人民币8543元的组装电动车1辆。归案后,被告人许付生、施占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被盗物品,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许付生、施占斗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2、发破案经过,证实两被告人的归案情况。3、被害人尤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3月18日18时许,尤某至派出所报案,称当日9点20分许,其将电动车停放在万宝商业广场平安银行正西面公共自行车停车杆西侧,只将电源锁关了,没有其他挂锁、轮锁。当日17时许,其发现电动车被盗。被盗车辆是雅马哈牌、黑白相间、赛车款式的电动车,是朋友陈某帮其组装的,整车装配完成花费约12000元。4、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与尤某都喜欢玩改装电动车,其帮尤某组装了一辆电动车,各部位配件在2016年12月陆续购齐,整车装配完成花费约12000元。5、被告人许付生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3月18日15时许,其与施占斗到万宝商业广场玩。在广场靠近光大银行十字路口东北角附近,其看到一辆黑灰色、类似改装过、越野式的电动车,遂提议将该车偷走,施占斗表示同意。后由其坐在车上扶龙头,施占斗在车后用双手推车,两人一起将电动车推进万宝广场西面的一个小区,并将电动车停放在一幢楼房北侧。2017年3月20日16时许,其买了一把螺丝刀,与施占斗一起到停放被盗电动车的小区,准备用螺丝刀撬电动车钥匙孔附近的面板时,被公安当场抓获。其辨认出了同案犯施占斗,并指认了作案地点及藏匿赃物的地点。6、被告人施占斗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3月18日14时许,其与许付生到万宝商业广场玩。在广场西南角十字路口附近,许付生看到一辆类似电摩的电动车,遂提议将该车推走,其表示同意。后由许付生坐在车上把方向,其在车后用双手推车,两人一起将电动车推进万宝广场西面的一个小区,并将电动车停放在一幢楼前。2017年3月20日16时许,许付生买了一把螺丝刀,二人一起到停放被盗电动车的小区,准备用螺丝刀撬电动车锁时,被公安当场抓获。其辨认出了同案犯许付生,并指认了作案地点及藏匿赃物的地点。7、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543元。8、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盗电动车一辆,并已发还给被害人。9、协议书,证实两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还有调取证据材料清单、人口信息、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付生、施占斗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关于数额,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8718元中包含Tanked头盔1个的价值175元,但除被害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头盔系被盗物品,公安机关的扣押笔录对于头盔亦未作记载,故本案被盗物品应为价值人民币8543元的组装电动车1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付生、施占斗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许付生、施占斗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从轻处罚。鉴于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且被害人对被告人许付生、施占斗均表示谅解,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付生、施占斗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许付生、施占斗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付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施占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丽审 判 员 刘丽鹏人民陪审员 董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丁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