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范前军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362号被执行人范前军,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范前军罚金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