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冬梅、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冬梅,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冬梅,女,198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刘明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关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张冬梅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冬梅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冬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冬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冬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攀峰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郭丽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志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