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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3、杨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1,吴某,杨某2,杨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3088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被告杨某1,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被告吴某,女,1953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杨某2,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杨某3,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1、吴某、杨某2、杨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1、吴某、杨某2、杨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1、吴某、杨某2、杨某3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英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