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黄龙金与戴华平、南昌康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金,戴华平,南昌康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1190号原告:黄龙金,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戴华平,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告:南昌康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号*栋*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28007503。负责人:应红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营销服务部,住址:江西省新建县文化大道1025号文鼎华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7982325R。负责人:王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小平,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857819。负责人:闵思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香成,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龙金诉被告戴华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青山湖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龙金于2017年7月28日以其伤情尚未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龙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龙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龙金负担。审 判 长 刘 华人民陪审员 赵菊玲人民陪审员 舒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雅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