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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艳平与原慧芳、王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平,原慧芳,王巍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550号原告:王艳平,女,汉族,1971年5月16日生,住孟州市。被告:原慧芳,女,汉族,1984年11月27日生,住孟州市。被告:王巍巍,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王艳平与被告原慧芳、王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艳平于2017年7月28日以其要求被告王巍巍承担责任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巍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平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平撤回对王巍巍的起诉。审判员  康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