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4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智华与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华,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941号原告:张智华,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告: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307国道新村回族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时少梅,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华与被告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智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华撤回对被告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张智华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