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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群花、江西红典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群花,江西红典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谢群花,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江西红典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创新二路38号店面,注册号:360106210032710。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伟,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14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红典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陈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红典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陈伟的存款及收入10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