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天一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韩春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盟天一房地产有限公司,韩春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487号原告:阿拉善盟天一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土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祥,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盟天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香,系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春花,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阿拉善盟天一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春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阿拉善盟天一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善盟天一房地产有限公司以被告韩春花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盟天一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阿拉善盟天一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学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