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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建生与陈新民、赵希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生,陈新民,赵希青,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056号原告:王建生,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陈新民,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赵希青,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临漳县,。被告: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煤材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振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平,该公司业务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生与被告陈新民、赵希青、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建生负担。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