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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霞、胡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霞,胡海龙,杜三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492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汝南县梁祝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22864。法定代表人:张磊,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阳,该社员工。被告:王海霞,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胡海龙,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杜三红,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邢海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原告未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献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