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贾艳伟、杨得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艳伟,杨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刑初181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艳伟,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现暂住青海省西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得忠,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现暂住青海省西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艳伟、杨得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艳伟、杨得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贾艳伟、杨得忠经预谋,在本市城北区门源路十字处乘坐西宁至大通的公交车后,盗窃被害人陈某放置于上衣口袋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40元,身份证1张,农信社银行卡2张,后被告人贾艳伟用被盗信用卡在本市城北区兴鼎安酒店下的农业银行ATM机上盗取现金20000元。赃款已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照片、大通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及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和农行监控视频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贾艳伟、杨得忠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贾艳伟、杨得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贾艳伟盗窃价值20240元,杨得忠盗窃价值24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艳伟、杨得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贾艳伟、杨得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艳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杨得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