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清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毅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红,罗毅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李清红,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宝塔区百米大道。被执行人罗毅斌,男,汉族,1958年9月2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本院在执行李清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毅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02民初1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一、被告人罗毅斌自愿于2017年5月13日前偿还原告李清红借款本金及利息130000元;二、被告罗毅斌自愿偿还原告李清红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6000元(于2017年8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剩余116000元于2017年12月1日前偿还)。案件受理费3264.5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1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案件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0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