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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保定市公交实业总公司广告装璜分公司与保定市天立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公交实业总公司广告装璜分公司,保定市天立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2167号原告:保定市公交实业总公司广告装璜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中路8号,注册号130600300010164。负责人:赵建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许颖,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保定市天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南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600000039345。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要鸿志、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公交实业总公司广告装璜分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天立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公交实业总公司广告装璜分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7元,由原告负保定市公交实业总公司广告装璜分公司担。审判员  赵峻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