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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魏成玉与唐敏岑、陈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成玉,唐敏岑,陈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905号原告:魏成玉,女,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唐敏岑,女,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陈凤梅,女,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魏成玉与被告唐敏岑、陈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魏成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成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成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