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魏成玉与唐敏岑、陈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成玉,唐敏岑,陈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905号原告:魏成玉,女,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唐敏岑,女,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陈凤梅,女,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魏成玉与被告唐敏岑、陈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魏成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成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成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