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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执复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仙娜、抚州市三成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仙娜,抚州市三成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执复9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徐艳虹,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许仙娜,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抚州市三成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体育中心体育馆三楼。法定代表人:徐艳虹,经理。被执行人孟林,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复议申请人徐艳虹不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赣1002执异2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临川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许仙娜与抚州市三成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被执行人抚州市三成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孟林拒不执行临川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于2016年5月25日将抚州市三成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孟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徐艳虹以其未参与公司管理,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法院仅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明显不公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临川区人民法院查明,许仙娜与抚州市三成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孟林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5日判决:抚州市三成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孟林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偿还许仙娜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孟林、抚州市三成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许仙娜向临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抚州市三成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孟林拒不执行临川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将抚州市三成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孟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临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徐艳虹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临川区人民法院也未将徐艳虹个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记载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内容包括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因徐艳虹为被执行人抚州市三成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在公布抚州市三成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时将其法人代表徐艳虹的名字列入并不违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徐艳虹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徐艳虹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临川区法院(2017)赣1002执异25号执行裁定,并将失信被执行人抚州市三成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由徐艳虹变更为孟林。主要理由有:1、被执行人孟林为达到诈骗犯罪的目的,编造理由,借用复议申请人徐艳虹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抚州市三成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徐艳虹并不参与公司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孟林,且孟林的诈骗罪已被立案侦查。2、临川区法院虽未直接将徐艳虹列为失信人员名单,但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抚州市三成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法律后果并无两样,给复议申请人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3、复议申请人徐艳虹作为公务人员却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法相悖。本院查明事实与临川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记载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内容包括法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在公布抚州市三成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时载明法定代表人徐艳虹的名字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以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孟林为由否定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艳虹的复议申请,维持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赣1002执异25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建荣审判员  谢 晖审判员  雷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