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玉霞、武陟县琢玉家教服务部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玉霞,武陟县琢玉家教服务部,牛桂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玉霞,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旺龙,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桂莲,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伟国,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原告:武陟县琢玉家教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和平路中段。负责人:董志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伟国,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杨玉霞因与被上诉人牛桂莲,原审原告武陟县琢玉家教服务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豫082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玉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贾文宇审判员 王 森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